深交所6月30日下發關于對*ST長方年報問詢函。問詢函指出,5月9日,深交所向公司發出2022年度報告問詢函,公司于6月30日披露回函。
關于應收賬款虛增金額的確認。根據回函,公司調查委員會通過訪談客戶、對賬函證、獲取對賬單和銷售補充協議并與賬面記錄數據對比復核計算等程序,依據獲取對賬單、函證及補充協議等資料,更正調減虛增的應收賬款。公司表示經實施核查程序,公司確認應收賬款虛增金額的依據充分、全面,應收賬款虛增金額已得到充分、完整確認,更正后的應收賬款真實、準確,不存在漏報、少記的情形。會計師表示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認會計差錯更正中涉及虛增應收賬款情況。
問詢函要求公司說明已獲得對賬單、補充協議的具體來源及客戶覆蓋率,來源于客戶的,說明公司是否保管有對應材料予以核對驗證,對賬單、補充協議等核查資料是否完整、可靠;結合對前述問題的回復說明認定應收賬款虛增金額已得到充分、完整確認的結論是否審慎,是否存在僅憑客戶單方面提供對賬單即確認虛增金額的情形,以及僅憑客戶單方面提供對賬單即確認虛增金額是否能夠保證確認金額的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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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未取得函證、對賬單的應收賬款。根據回函,公司調查委員會對未取得函證回函、銷售對賬單的應收賬款,通過檢查送貨單、回款單、期后回款等方法核查確認相關的應收賬款,該部分應收賬款真實準確,不存在虛增或錯報情況。
問詢函要求公司公司補充披露未取得函證回函、銷售對賬單的應收賬款詳細情況,包括未取得原因、范圍及占比、交易對象、關聯關系、2020年末及2021年末應收賬款金額、賬齡、壞賬準備計提金額、回款情況及核查證據等,說明認定該部分應收賬款真實準確、不存在虛增或錯報的結論是否已獲得充分證據支持。
關于康銘盛虛增收入。根據回函,公司根據年審期間進一步獲得的資料,發現2021年康銘盛通過兩家客戶虛構收入1036.61萬元。
問詢函要求公司補充說明康銘盛虛增收入的具體背景、實施手法、貨物流轉情況、主要參與及決策人員、康銘盛與客戶實際關聯關系等,明確說明現有證據是否可以充分證明以前年度營業收入的真實性,除上述情形外以前年度是否可能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虛構收入情形,相關情形是否可能對2022年財務數據產生重大影響。
關于康銘盛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其他財務舞弊情形。根據回函,公司根據年審期間進一步取得的資料,對前次差錯更正公告披露的2021年度虛增應收賬款0.5億元對應的損益項目進一步核實分項列示,相關損益項目重新分類列報。此外,公司表示就2021年年初虛增的應收賬款再向以前年度具體分出虛增方式不切實可行。會計師表示公司及康銘盛在2022年度、2021年度不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違規情形。
問詢函要求公司說明“根據年審期間進一步取得的資料”詳細情況,重新分項列示的依據是否充分,明確說明截至目前是否發現其他可能造成以前年度資產及凈利潤虛增的情形,如是,詳細說明對應情形的具體情況。
關于是否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2016年至2019年,公司分別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0.63億元、0.36億元、-1.57億元、-4.29億元,僅2017年實現盈利。前期康銘盛因涉嫌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權,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司表示上述案件的調查結果不會對2021年及2022年期初財務數據產生變化,不會導致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問詢函要求公司公司結合對上述問題的回復明確說明立案調查結果是否可能對2021年以前年度財務數據造成影響,公司2017年凈利潤是否可能進行追溯調整,如是,追溯調整后是否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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