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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解釋》堅持問題導向、堅持依法解釋、堅持寬嚴相濟,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統一規定。為確保《解釋》最大限度發揮保護森林資源的作用,起草過程之中著重把握了如下幾點:
一是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強化森林生態安全司法保護。考慮到森林資源由林木和林地共同構成,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既包括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等林木犯罪,也包括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為全面有效保護森林資源,便于司法實務辦案,《解釋》對既有多個涉林犯罪司法解釋加以整合,形成了統一的司法解釋,強化對森林資源的一體保護。在此基礎上,《解釋》根據刑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全面、系統規定,將“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落到實處,嚴密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刑事法網,彰顯了嚴懲相關犯罪、全面保護森林資源的堅定立場。
二是明確從重處罰情形,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和教育功能。《解釋》針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實踐情況,設置了五項從重處罰情形,即對所涉行為在法定刑幅度以內判處較重的刑罰。例如,非法采伐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林木的行為,較之非法采伐其他地方的林木,對森林資源的破壞程度更為嚴重,故設置為從重處罰情形之一。又如,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相關行為的,明顯屬于主觀惡性較大,故亦設置為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是貫徹從“治罪”到“治理”理念,促進森林生態有效修復。為推動對森林生態的有效保護,《解釋》專門將“積極通過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明確為從寬處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引導行為人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從“森林資源破壞者”轉變為“森林生態修復者”。這既是落實從“治罪”到“治理”理念的具體舉措,也是寬嚴相濟、恢復性司法的當然要求,對促進森林生態有效修復具有重要意義。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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