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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將其送入看守所,然后告知親屬,在到達看守所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訊問,,對于不符合逮捕情形的,應當立即釋放,符合逮捕情形的,可以進行羈押。 2、《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應當由公安機關出示逮捕證,然后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公安機關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犯罪嫌疑人到了看守所后,公安機關應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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