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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微信讓工作和生活的邊界越發模糊,“好像下班了,又好像沒有”成為許多人的常態:名義上“下班”了,但工作群里的消息依舊響個不停,走個路、吃個飯都要隨時停下回復;明明已經睡覺了,公司一個通知發過來,不得不強打精神,打開電腦修這改那;哪怕正是休假期間,也不敢掉以輕心,帶著筆記本電腦嚴陣以待……正因如此,許多網友聲稱“24小時都在工作”,并希望能認定一個上下班的邊界。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一般情況下,單獨討論工作的微信聊天記錄,還不能作為存在加班事實的有效證據。這是因為微信加班完全不同于傳統的在崗加班,有許多特殊性,勞動者往往難以承擔舉證責任。比如,下班后公司非常態化就工作問題與員工進行溝通交流,微信記錄不能體現出持續工作的狀態;微信記錄不容易確定發出加班指令人的身份;微信記錄大多為簡單的工作匯報、請示、回復等,難以證明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長等。
在“下班盯微信算不算加班”一案中,李女士的勝出也是一波三折,但從二審法院的一紙判決來看,仍然具有相當的啟發意義。判決主要有三個要點:一是回應了靈活辦公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要看實質工作內容;二是定義了微信回復的邊界難題,如果微信聊天明顯超出了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呈現出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并且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就應當認定為加班;三是給出了就加班時長及加班費數額計算的參考,法院判決考慮到加班時長難以客觀量化等情況,根據在案證據情況予以酌定,體現出了公平性。
(摘編自4月12日《南方日報》文/王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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