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天心區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在該案中,李小木(化名)為了孩子能夠入讀天心區某小學,便在星樂嘉園房地產公司(化名)購買了一處商業公寓房,并將孩子的戶口落至該房產處。
但因該房產屬于非住宅性質房產,孩子只能以“有戶無房(第二類)”報名該小學,由于此類生源入學排序較為靠后,孩子最終入讀該小學失敗,李小木以星樂嘉園房地產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和重大誤解為由,將其訴至天心區法院。
原告:房產公司存在欺詐行為
(相關資料圖)
李小木稱,被告星樂嘉園房地產公司員工曾給自己發送該小學的入學準備資料和招生簡章,在自己明確詢問購房后是否可以入學(含小學、初中)后,該員工稱如政策不調整,可以入學。被告星樂嘉園房地產公司在宣傳涉案房屋時將能夠入讀該小學作為房屋配套設施作出具體允諾,對其訂立買賣合同產生重大且根本的影響,該允諾應視為合同內容。買賣合同是格式條款,被告星樂嘉園公司未盡到充分的告知及提示義務,存在欺詐行為,同時雙方存在重大誤解,因此訴請法院撤銷買賣合同,并判令被告星樂嘉園房地產公司賠償自身各項損失。
星樂嘉園房地產公司則辯稱,公司員工向原告李小木發送了該小學招生簡章,有關入學事宜提示系以該簡章為依據,雙方交流時,員工依據招生簡章進行回復,孩子符合該小學報名條件無誤,同時孩子能否入學受多種因素影響,最主要取決于當事人是否按照該小學招生簡章完成報名等程序,原告不能證明其小孩未入學系本公司原因所致。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附件約定,項目學區劃分、學位申請條件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學校最終文件為準,開發商不作承諾,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能否成功入學需綜合判斷
天心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學區劃分和學位申請條件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學校的最終文件為準,開發商對此不作承諾。被告公司員工向原告李小木回復入學事宜多表達“以政策為準”意見,對話內容尚不能認定被告公司存在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情形,因此被告公司不構成欺詐。
結合長沙相關政策,在劃定學區內按有戶有房、有戶無房(第一類)(即戶籍一直屬于長沙城區)、有房無戶、有戶無房(第二類)(即戶籍后續遷入長沙城區)、無戶無房排序注冊入學。
根據天心區教育部門回函,對于非住宅性質房產,若其小孩戶籍自出生起就落至該房屋,可以以第二類生源(即有戶無房第一類)入讀該小學;若不然,則以第四類生源(即有戶無房第二類)入讀該小學。若對應類別小學當年容量不夠,不能完全接納本學區適齡兒童入學,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根據區域學位實際情況,按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調劑安排入學。
李小木的孩子是符合報名條件的,但具體到孩子最終能否成功入學以及擇校,需結合該政策全文、孩子個人戶籍等綜合判斷。
李小木提交證據顯示其僅向該小學聯系人簡單詢問,法院無法得出李小木因房產性質導致小孩不能入學的結論。
據此,天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小木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原告李小木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后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案件承辦法官匡迪琪表示,房地產市場一直是炙手可熱的話題,對于老百姓來說,買房子是一件家中大事,房價、房屋質量以及滿足交通、就醫、教育、工作等家庭需求均為考量因素,其中孩子教育問題更是家長們的頭等大事。為了能讓孩子讀“名校”,很多家長都通過購買“學區房”來爭取優質教育資源。
不過各位家長在買房時一定要注意做足功課,應正確解讀教育部門招生政策,并向意向學校詳細咨詢。且與開發商交易過程中要注意保留證據,別“買錯了房”,否則,可能存在不能入讀意向學校的購房決策風險。
同時,發展樓宇經濟除了內部硬件設施,還需要完善的生活設施配套作為支撐,教育資源的分配更是重中之重。房地產企業應依據城市整體規劃,超前謀劃,爭取開發小區優良配套學校,向業主進行清晰明確的入學事宜介紹,不作夸大宣傳,不作虛假宣傳,以優質、高效的服務為保障,構建服務業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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