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判決認定體外胚胎為“準胎兒”(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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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記者 趙紅旗
法治日報通訊員 趙棟梁
國內首例“父親工地受傷死亡后移植試管嬰兒撫養費案”,4月18日在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3家公司賠償小小(涉案孩子化名)扶養費至其18歲,共計15.1萬余元。
父親死亡時,小小還處于通過人工生殖技術產生的體外胚胎移植前階段。近三年來,其母小張(化名)打了3場官司,使其從孕育到出生。而隨著三門峽中院的宣判,坐在旁聽席上的小小爺爺忍不住掩面而泣。
判決繼續實施胚胎移植
2015年11月3日,小張與小李登記結婚。2020年4月,夫婦二人到洛陽市某醫院就診,經醫生建議,自愿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療,同年6月,夫婦二人經過醫院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形成胚胎2枚及囊胚8枚,并簽訂了知情同意書。
2020年7月3日下午,小李在三門峽某工地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同年8月,小張到醫院要求移植胚胎,醫院以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及需要夫妻雙方再次簽訂知情同意書等為由,不予實施移植。
隨后,小張向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洛陽市某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2020年10月13日,西工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小張夫婦在洛陽市某醫院共同簽署的體外受精與胚胎移植情況知情同意書符合有關規定,此次接受輔助生殖技術服務,屬于依法生育第一個孩子之需要,符合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判決洛陽市某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為小張施行胚胎移植醫療服務。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2021年2月21日,小張到洛陽市某醫院就診,要求進行胚胎移植,同年3月2日,醫院為其施行了胚胎移植服務,之后小張成功懷孕。8個多月后,小張在醫院行剖宮產,生下男嬰小小。
四大理由支持相關訴求
2022年6月,小張作為監護人,以小小名義起訴相關公司作為侵權責任人,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三門峽市陜州區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該案系新類型案件,且無明確法律依據,遂向三門峽中院申請提級管轄,三門峽中院裁定提級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小李與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在工地受傷死亡后,經認定,其過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3家公司的工作人員對事故發生均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4月18日,三門峽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審判長常暉告訴記者,小小是否具備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資格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根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有權請求賠償撫養費。一般認為,“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時已經出生尚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應當由受害人扶養,但由于死亡事故的發生未能扶養的遺腹子。
“本案受害人小李死亡時,其與妻子小張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處于受精胚胎移植前階段,法院經綜合考慮后,認定小張繼續完成胚胎移植后生育的新生兒小小,具備本案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資格。”常暉說。
法院認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點:
其一,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基于胚胎移植出生的小小與胚胎精子提供者小李具有血緣上、法律上的父子關系。小李去世后,生效判決判令醫院繼續履行與小李、小張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醫院為小張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受精胚胎移植母體的形成具有合法性,所生孩子小小與受害人小李存在生物學上的血緣關系,基于自然血親的認定原則,小小與小李具有父子關系。
其二,受精胚胎移植是小李夫婦商定事項,具有確定性。基于雙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損應給予權利救濟。小李死亡之前,其與小張已經在醫院完成體外受精、培育胚胎、冷凍胚胎、簽署合同約定胚胎移植等所有行為,因此在約定的時間移植胚胎、孕育新生命,是非常明確的,更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期盼。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沒有明確規定,在倫理上,其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能夠發展成為人,具有潛在的人格利益,應給予充分尊重和法律保護。
“就本案而言,胚胎寄托了夫妻雙方的強烈期許并且已確定將要移植,雖然其成為母體中胎兒的時間點與自然受孕胎兒有所不同,但這種不同是由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帶來的變化,并不改變其已具備‘準胎兒’的自然屬性。”常暉說,準予其享有胎兒權利,是在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能夠給人類帶來更美好生活的科技進步的適當回應。涉案事故的發生,損害了小小出生后接受父親扶養的權利,小小有權向侵害者要求賠付撫養費損失。
其三,準予小小享有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并未加重侵權人的責任。人工輔助生殖包含采卵、受精、胚胎培養、胚胎移植及母體孕育、嬰兒出生等多個環節,各環節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具有一定的過程性。
“小李與小張共同作出接受人工輔助生殖治療的意思表示,完成取卵、受精、胚胎培養并約定胚胎移植,雖然小李之后發生事故死亡,但其死亡后,小張繼續完成胚胎移植生育小小的行為,并不超出二人接受輔助生殖治療時所作出的民事行為意思表示范圍。”常暉解釋說,在小李死亡時,基于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整體性,冷凍胚胎的移植、將要產生的扶養義務已經確定,準予小小享有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并沒有人為加重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其四,準予小小享有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丈夫遭受事故死亡,對其妻子繼續完成受精胚胎移植所生子女給予權利救濟,是對妻子努力實現丈夫遺愿行為的褒揚和保障,是對一個出生即無法享受父愛的孩子的必要的也是極其有限的補償,更是對不同形式孕育的生命給予平等保護的應有之義。
多位專家肯定創新判決
“本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說理充分,積極回應社會熱點問題,對此后同類案件關于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及侵權行為發生時未移植冷凍胚胎出生后撫養費請求權主體資格的認定,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借鑒價值。”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評價說。
姚建龍說,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作為本案件辦理的權衡標準和法律解釋的重要依據,是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踐行,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體現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情懷與溫度,充分彰顯了法院的責任與擔當。
“這是特別值得贊賞的創新判決。”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看來,法院判決認定人體胚胎的父方去世后,母方將其移植體內孕育成人,將該體外胚胎認定為‘準胎兒’,是準用民法典關于胎兒具有限制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是確認通過人工生殖技術產生的體外胚胎包含人的生命尊嚴,予以法律保護。
“在當代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下,盡管體外胚胎還不能認為就是胎兒,但只要移植到體內,就會成為胎兒,就享有限制民事權利能力。對這個問題,立法沒有解決,理論研究也存在欠缺,國內的司法實踐更沒有可以依循的裁判規則。”楊立新坦言,此判決準予特定條件下體外胚胎享有胎兒權利,體現了司法工作者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所生子女的生命尊嚴保護的積極思考,充滿了對人倫、情理的尊重。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發展,在給不孕不育家庭帶來福音的同時,也給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提出新的問題。此案就是在輔助生殖技術背景下發生的特殊情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認為,此案是國內繼人類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保護喪偶妻子輔助生育權案等“溫情”判決之后,法院在解決人類生殖技術所涉法律糾紛方面的又一有益探索,兼顧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法律的進一步完善預留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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