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侯大哥入職某網絡科技公司從事市場經理工作,后因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被迫離職,侯大哥在職期間作息時間為早九晚六,期間共有50個周六工作日上班,公司未向侯大哥支付周六上班期間的加班費。
侯大哥于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每周六加班的勞動報酬差額7324.67元。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公司向侯大哥支付周六加班工資7324.67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公司認為侯大哥周六上班不能全部作為加班,每周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才能作為加班并計算加班工資。公司為證明以上主張提供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一份,以證明其公司規定每周一到周六6天為工作日,每天工作時間為:9:00-12:00、13:30-18:00。
侯大哥主張從未看到過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并提供了其工作時的打卡記錄,以證明其工作時間為早九晚六。
法院認為,公司雖然不認可打卡記錄即是侯大哥的工作時間,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以證明侯大哥的確切工作時間,而且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審時主張侯大哥的工作時間為早九晚五,綜上,公司并無證據證明侯大哥的準確工作時間,以侯大哥提供的打卡記錄認定侯大哥的工作時間,并據此判定侯大哥周六上班屬于加班并無不當。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侯大哥確有周六上班的事實,公司并未向其支付過周六加班工資,公司認可加班基數按侯大哥的基本工資2000元/月計算,故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公司應支付侯大哥工資9195.4元(2000元/月÷21.75天×50天×200%),因侯大哥主張7324.67元并未超過上述數額,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向侯大哥支付期間周六加班工資7324.67元。
評析:大家可能存在一個固有觀念,加班了就應該支付加班費,休息日是2倍,其實,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在上述規定中,重點強調的是“補休”,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員工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企業應該優先安排員工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休息日加班費。本案中公司沒有證據表明進行了調休,就要支付加班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