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經濟南市委、市政府批準同意,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濟南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標準》。該《補償標準》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方式、補償計算方法、特殊情況收回要求、獎勵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明確,對進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儲備管理規范化、透明化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據。該文件的頒布實施將有效盤活我市國有建設用地存量資源,增強政府對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和供給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式方面,該《補償標準》明確 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和綜合測算 兩種收回補償方式 。在收回 工業、倉儲用地 時,可根據土地儲備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具體 協商確定 ;收回 其他用途的土地 ,采用 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方式 。
在收回補償計算方法方面,該《補償標準》科學且創新地提出綜合測算收回補償方式計算方法,綜合測算收回補償為土地補償與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之和,且土地補償不得高于土地補償最高封頂價格。分別就收回位于《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工業用地區片基準地價表》中“Ⅰ、Ⅱ級范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Ⅲ、Ⅳ級范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Ⅴ、Ⅵ、Ⅶ級范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不同情形下,分別相對應于不同的土地補償計算公式,更便于實務工作操作,同時對土地使用者權益實現最大程度的保護,體現了對公民合法權利的最大限度保護。
【資料圖】
《補償標準》同時明確了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遇到特殊情況的辦理意見及獎勵標準等規定,并提出了文件有效期等相關要求。
《補償標準》的實施是加強我市土地儲備市級統籌,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下一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土地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將切實監督政策的落地實施。市土地儲備中心將積極做好政策公示、宣傳、指導和答疑工作,達到有效保障全市土地儲備供應和促進城市發展的目的。
濟南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收回補償標準
第一條 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濟政發〔2021〕6號)第十五條:“國有建設用地有償收回補償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制定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之規定,制定本補償標準。
第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包括:
(一)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 ;
(二)綜合測算收回補償。
綜合測算收回補償 僅適用于濟南市中心城區基準地價覆蓋范圍內的土地收回補償 ,市區建制鎮(街道)范圍內的土地收回補償不適用綜合測算收回補償。
依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中心城區及市區部分建制鎮(街道)駐地國有土地基準地價的通知》(濟政發〔2020〕12號)文件所 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 東至孫耿街道東行政界線、崔寨街道北行政界線、321省道、濟南高新區代管范圍北界線、歷城區東行政界線;南至繞城高速公路南環線、中心城區城市規劃線南邊界;西至中心城區城市規劃線西邊界、桑梓店街道西行政界線、孫耿街道西行政界線、太平街道西行政界線;北至徒駭河。
第三條 收回除工業、倉儲用地之外其他用途的土地,采用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
第四條 收回工業、倉儲用地,一般可以采用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或綜合測算收回補償。但收回的工業、倉儲用地規劃繼續作為工業、倉儲用途(含M0和標準廠房用地)使用的,只采用原用途評估補償方式;對規劃為《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工礦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中部分二級類用途的(詳見附件)及收回彈性使用年期未屆滿的工業、倉儲用地的,只采用原用途評估補償方式。
第五條 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 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可按照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綜合確定;也可按照房地產綜合評估價格確定。
(一) 出讓 土地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 可選用下列方式計算:
1.出讓土地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
2.出讓土地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房地產綜合評估價格。
(二) 劃撥 土地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 可選用下列方式計算:
1.劃撥土地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60%+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
2.劃撥土地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房地產綜合評估價格-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40%。
第六條 綜合測算收回補償。 綜合測算收回補償為土地補償與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之和,且土地補償不得高于封頂價格。土地補償計算標準如下:
(一)收回位于《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工業用地區片基準地價表》中Ⅰ、Ⅱ級范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土地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1.出讓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25%。
2.劃撥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60%+(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25%。
土地補償封頂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42%。
(二)收回位于《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工業用地區片基準地價表》中Ⅲ、Ⅳ級范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土地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1.出讓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30%。
2.劃撥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60%+(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30%。
土地補償封頂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49%。
(三)收回位于《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工業用地區片基準地價表》中Ⅴ、Ⅵ、Ⅶ級范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土地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1.出讓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33%。
2.劃撥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60%+(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33%。
土地補償封頂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53%。
(四)區片基準地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基準地價執行,被收回土地覆蓋兩個(含)以上基準地價等級的,按較高等級確定補償價格。
第七條 除本標準第二條規定的兩種補償方式外,其他特殊情況規定如下:
(一)以下幾種情形的土地收回補償,由所在區政府研究確定。
1.濟南市中心城區基準地價覆蓋范圍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標準由所在區政府另行制定。
2.實施規劃為道路、河道等線性工程或其他項目確需超規劃范圍收回土地的,由項目實施主體對超規劃范圍土地的補償形成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3.區政府獨立運作實施的項目確有特殊情況的,可由區政府另行研究確定國有土地收回補償價格。
(二)經國家或省批準設立的開發園區內的工業、倉儲用地收回補償標準,由開發園區另行制定。對于取得土地時享受過優惠扶持政策的,在收回土地時,由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對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提出處理意見。
(三)綜合開發建設的同一片區可依照片區統一價格進行補償。實施綜合開發的同一片區內,同等條件下的土地由項目熟化主體對片區統一價格進行測算并提出補償方案,經所在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
(四)對政府劃撥的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用地,在辦理劃撥手續時規劃條件未明確具體地塊用地性質的,在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時應重新核定用地性質,按照核定的用地性質進行土地使用權收回評估補償。
(五)確有特殊情況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評估結果協商土地收購補償方案,按“一事一議”方式報市政府批準。
(六)涉及閑置土地需要收回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七)批而未供、未供即用的土地不適用本標準。
第八條 有償收回土地獎勵標準。
被收回土地使用權人按照通知或者合同約定移交土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基礎上給予適當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在1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計算;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的部分,按6%計算;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的部分,按4%計算;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的部分,按1%計算;1億元以上部分按0.5%計算。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人的總獎勵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含)。
第九條 市級及以上政府對土地補償有明確意見的,按意見辦理。
第十條 如濟南市中心城區基準地價規定做出調整,則本收回補償標準隨之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附件: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部分二級類用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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