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還舊”是貸款活動中常見的方式之一,能有效克服訴訟時效的法律限制,明確新舊債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但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信貸資產的真實狀況,難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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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關系中,如何審查認定“借新還舊”?
(資料圖片)
山西寧豐(北京)律師事務所吉鑫律師解答:
所謂的借新還舊是指以新貸償還舊貸,新貸在先,償還舊貸在后。
借新還舊的構成要件包括:
(1)需要有一個“舊貸”和一個“新貸”,存在兩個借款行為才有可能認定為借新還舊。
(2)“新貸”與“舊貸”的當事人具有同一性。即借款人是同一人,貸款人是同一家金融機構。
(3)“新貸”與“舊貸”之間應具有關聯性。如果“新貸”的金額與“舊貸”本金或本息之和基本一致,或者“新貸”的金額恰好是“舊貸”本息減去借款人已歸還數額之后的余額,即說明“新貸”與“舊貸”之間存在關聯性。若不具有關聯性,則不能認定為借新還舊。
山西寧豐(北京)律師事務所吉鑫律師解析:
借新還舊從其本質上講,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利率等條款的變更,其實質內容是對借款期限法律契約上的延長。但是,借新還舊與一般的貸款展期存在實質區別。前者是通過消滅舊債設立新債的方式實現貸款展期,舊貸及其上的擔保隨之消滅。而后者性質上屬于履行期限的變更,前后兩債屬于同一個債。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吉鑫律師簡介
執業領域:?商事訴訟與仲裁,包括房產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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